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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有汪星人的涪陵人注意!赶紧给你的“汪主子”办证~


    家有爱犬的小伙伴注意~

    爱犬也要合法身份证


       

    养犬需接种疫苗并登记办证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市民爱好饲养宠物犬,但宠物犬伤人、随地排便和叫声扰民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威胁人生安全,还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对此,自今年5月1日起,涪陵区对犬只进行加强管理,养犬人需为犬只接种疫苗并办理犬证,以此规范养犬行为。



         

    如何办理



    同时,养犬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脑登录“重庆市网上公安局”,通过手机登录“平安重庆”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个人养犬信息;民警经过网上初审,通知群众到场核验材料后办结个人养犬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据民警介绍,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饲养未经免疫犬只和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以相应罚款。


    法条:《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第三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主人,

    快带我去办证吧~

     

    内容来源/涪陵发布等

    图片编辑/廖爱伶

    责编/代川

    监制/杜焱彦

    总监制/涂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