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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号晚,区法院组织九十余名法警和法官开展“集中拘留”行动,重拳出击、再亮利剑,拘留一批失信“老赖”。
为保证此次行动取得成效,区法院周密部署,提前制定了案件执行预案。行动中,执行法警和法官按照事先安排的执行路线,分成7个小组,走街串巷,敲门入户,共找到8名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中6人实施司法拘留。
据了解,区法院自今年9月1号启动“集中拘留、集中扣押、集中腾房”“三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共司法拘留51人,扣押车辆3辆,腾空房屋15套,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限涪陵记者/陈仲伦
编辑/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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