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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近期的执勤执法过程中,对一批因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了暂扣,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由于部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760台车辆进行公告,如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巡警支队将报请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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