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涪陵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涪陵区公安局将强化措施,强力开展交通秩序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整治交通秩序
(一)严格道路停车秩序管理。
涪陵区公安局将按照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涪陵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采取强力措施严格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一是对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城区主次干道,每天24小时严禁占道停车。二是对一些老旧小区和停车场(库)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居民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划设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允许车辆24小时停放。三是在城区划定了6条每天18:30-21:00、4条每天18:30-24:00的限时占道停车泊位,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夜间停车需求。不规范文明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行人通行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区行人通行秩序,增强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行人通行管理:一是组织广大交通志愿者在城区主次干道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对闯红灯、随意横穿车行道的行人实施制止、劝导。二是对闯红灯、随意横穿车行道的行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录像取证,公开曝光,并移送区文明办对交通违法行人所属单位(或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扣分。三是对闯红灯、随意横穿车行道情节严重的行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四是对闯红灯、随意横穿车行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一)整治重点。
重点查处以下六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一是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二是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的,未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未怀抱、戴嘴套。三是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未带束犬链,犬链长度超过1米,未由成年人牵领。四是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五是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未立即清除。六是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养犬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正在袭人的犬只进行控制并送至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收容或就地捕灭。
特此通告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2020年8月26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编辑/田蓉
责编/张韵晨
监制/杜焱彦
总监制/涂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