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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防火令(渝森防电〔2020〕第1号)要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涪陵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禁火时间:2020年8月30日—10月10日。


    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禁火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二)严禁吸烟、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

    (三)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杂草杂物、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五)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认真落实精神病患、智障人员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监管责任,防止他们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

    对拒不执行禁火令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信息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编辑/卢维

    责编/张韵晨

    监制/杜焱彦

    总监制/涂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