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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定义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一)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由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课后服务成本、当地财政补贴情况、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等,区分基本和特色类课后服务、农村和城市,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或由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各地要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政策。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有关收费管理政策,由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防止过高收费。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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