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级资助政策的范围和标准,提出资金使用分担和预算管理要求,强化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云南省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普通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云南省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各项政策具体范围和标准详见附表。
上述各项资助标准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担。具体如下:
(一)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四)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拨付。省级依据上年度数据预拨本年度第一批资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再依据清算结果下达本年度第二批资金。各地各省属学校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主管学校报送至省教育厅,技工学校等人社部门主管学校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八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基础数据、年度预算编报、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的受助学生数据将作为下达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虚报、漏报、迟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预算编制不实、资助资金下达不准确的,由各地和各有关学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的资助项目,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办学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学生资助政策落实不及时、不足额、不精准,侵害学生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挪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学生资助资金安全风险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学校由学校及其投资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意见,各级财政可暂缓拨付学生资助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滞拨、缓拨、空拨资金,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需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需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需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项国家级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各项省级学生资助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州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部门备案;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提取部分学费用于专项助困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6〕12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5〕36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8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