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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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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解读文本
2020-07-28 00:00:00 来源:教文卫健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2018】80号)、《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文件,成都高新区制定了《成都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及审批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活动内容及明确各个部门及街道的监管责任:

(一)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联动查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和发现的培训机构问题线索进行联合查处。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就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变更、终止或者注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进行互联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证照、年检、检查、变更及表彰处罚等相关信息。

(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培训机构不得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与中小学联合开展招生或培训,不得为中小学推进生源或提供招生考试、场地等服务;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禁止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从事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取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三)各街道(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的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各街道(乡镇)当及时依法查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外培训机构纳入本社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无证无照、无证有照、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培训费、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联合惩戒,负责查处无证无照和无证有照培训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暂停变更和注销登记。公园城市局负责对培训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大队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公安分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开展培训机构检查工作。应急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培训机构管理细则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解读人:彭涌

联系电话:028-8533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