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00:00:00 2021-11-29 00:00:0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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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改革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文件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关于“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21〕13号)文件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要求,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期开展了充分调研,总结经营范围备案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等改革经验,借鉴上海临港、广州、珠海等地经验,结合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二)改革意义。

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商事主体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制定目的。

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商事主体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制定依据。

按照兼顾规范化和便利化的原则,借鉴上海临港、广州、珠海等地经验,依据2020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2021年4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21〕13号)、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实施办法(试行)》。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切实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试行,本《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实际,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一)明确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的试行范围,适用于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二)明确申请人责任和部门职责,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依照法定权限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商事主体登记确认事项。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住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制,简化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登记。

(四)明确登记确认程序。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简化申请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交《商事主体登记确认书》《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及公司章程等必要材料,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五)明确审查方式,优化窗口服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除需要实质审查的情形以外,实行形式审查。优化窗口服务,落实各项制度,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企业信息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将商事主体登记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实行信用监管。

(七)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处理名称争议以及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商事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八)完善违法失信惩戒措施。对发现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查处、向社会公示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商事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撤销决定、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对登记事项予以处理;被发现虚假承诺的商事主体,由成都高新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据撤销决定、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依法办理撤销登记。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费斌

联系电话:028—8523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