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 00:00:00 2022-10-12 00:00:0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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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残疾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解读文本
2022-10-12 00:00:00 来源:社治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征求相关部门、各街道及律师法律意见后,拟定了《成都高新区残疾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经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2022年第10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3日正式印发。

本方案明确了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完善了救助标准、救助流程、资金来源及相关要求,确保残疾人医疗救助的规范落实。

一、救助原则

(一)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二)扶贫解困、精准施救。

(三)便民高效、分类救助。

二、救助对象

成都高新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救助内容

(一)门诊医疗救助

1. 救助服务机构

成都高新区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 救助标准

(1)低保残疾人,每人每年500元;

(2)非低保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低保残疾人不再享受此标准救助);

(3)当年非低保残疾人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通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救助标准相应调整增加400元;当年原低保残疾人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民政部门审核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原享受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变,下年度调整为非低保残疾人享受标准

3. 救助流程

(1)初审及信息录入

社区对享受对象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录入成都高新区智慧化助残系统,同时,上传下列材料:

户口簿

《残疾人证》;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残疾人上传)。

(2)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录入系统的信息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残疾人享受标准,生成服务对象信息表,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服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看病、购药、检查等,可在救助标准内享受费用减免。

4结算

门诊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街道办事处把救助资金拨付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范围

残疾人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保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商业保险等医疗报销费用和其他医疗救助补贴后,剩余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2.救助标准

1)低保残疾人,扣减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非低保残疾人,扣减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10000元(不含10000元),给予40%比例救助;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给予50%比例救助;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0000元以上的,给予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3. 救助流程

(1)申请

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院证明材料原件(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社保结算单等);

低保残疾人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进行了商业保险报销或其他医疗救助无法提供医疗报销票据原件的,可使用复印件,并出具商业保险或其他医疗救助结算凭证。

2)初审

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拟救助金额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初审合格的,填写《成都高新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将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提交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核实申请人救助条件和商业保险或其他医疗救助资料后,核算救助金额,填写审核意见。

4公示

街道办事处对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在当地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并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确认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并录入《成都高新区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花名册》

5)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由街道办事处实施救助。

低保疾人(或监护人)应在出院之日起90日内,向户籍地社区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及时予以结算。

非低保疾人(或监护人)每年1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上年度的住院医疗救助(以自然年为周期,按出院时间统计)街道办事处每年结算一次。

四、资金来源

残疾人医疗救助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相关要求

(一)残疾人医疗救助为残疾人本人享受的专项救助服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服务时须本人出具《残疾人证》接受服务,严禁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转借他人享受服务,严禁非残疾人冒用《残疾人证》骗取门诊医疗救助服务,骗取救助服务的相关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

(二)对残疾人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新办《残疾人证》的,社区要在《残疾人证》上批准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录入和材料上传等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通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救助对象发生《残疾人证》注销、户籍迁出、人员去世等情况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核实信息,并在核实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系统上报并终止救助服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系统信息和补充上传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门诊救助的多渠道服务形式,如:为重度残疾人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家庭医生的增值服务等,提高门诊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率,为残疾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门诊医疗救助服务。

(四)对于美容性医疗、生育生殖、自杀自伤等因个人故意导致的医疗费用,或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在本救助申请范围内。

(五)符合残疾儿童康复、精神残疾人门诊及住院治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专项救助政策的医疗行为,应按规定申请相关专项救助,不再享受本救助。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

解读人:孙波

联系电话:028-8282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