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柯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柯岩大道实施检查时,发现一辆沪F牌照的普通客车,其驾驶员刘某无法当场提供包车的客运标志牌。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客运标志牌。
执法人员了解到当天刘某在出车前,因办理一些琐事后忘记了随车携带车辆客运标志牌。在执法人员反复核实其现场提供的客运标志牌影印件,通过查证相关证据后,确认刘某为首次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向刘某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签署《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后,决定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据了解,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为应当为情节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并属于《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目前,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对15起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暖心执法”,行政执法效能显著增强。
来源:柯桥日报
编辑:王君
审核:叶红
终审: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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