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假期刚过,21岁的小伙胡某就接到法院电话,说他现在是成都某教育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涉及一起民事诉讼,请他到法院配合处理。
胡某是自由职业者,从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怎么还成了法定代表人了?是不是法院搞错了?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胡某立即前往法院,见到他的名字赫然列在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一栏,胡某惊呆了!原来在2020年11月10日,他就被登记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不是接到法院的电话,他至今蒙在鼓里!
日前,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
失信企业为规避执行
竟设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被告成都某教育管理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周某当庭陈述,成都某教育管理公司在去年8月已经停止经营,但公司有大量债务未清偿,其他公司股东又拒绝出面解决,导致公司涉诉后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周某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为规避不利的限制措施,周某才出此下策。周某陈述,其找到的代办机构承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手续,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后他才知道新的法定代表人是胡某,二人从未见过面。而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会议纪要也是代办机构制作的,股东间没有开过会,也不存在选举胡某做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胡某向法庭回忆,其在2020年曾跟随王某从事兼职报税工作,将身份证件交给过王某。其离职后,王某曾向其提议“生财之道”,给空壳公司做法定代表人,每月赚取1500元的报酬。胡某表示因害怕风险没有同意,但怀疑在此过程中,被泄露了身份信息。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发现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议纪要不成立,该起案件才浮出水面。
法院判决变更决议不成立
法官:公民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
最终,成都高新法院认定本案系因成都某教育管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为规避执行措施,而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将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变更为胡某。股东会未实际召开,也不存在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同意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判决确认该《股东会议纪要》不成立。
该案承办法官罗莎表示,近年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并不鲜见。为规避法院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公司往往采用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下落不明或受执行影响很小的人来逃避案件执行。此种行为不可取,甚至可能构成侵权。
实务中,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的“小算盘”打不通,法院仍可通过认定原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方式,继续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措施。
从另一方面来讲,公民应当保护好个人信息,防止因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冒名登记的情况,更不要为了法定代表人的空头衔或挂名费等蝇头小利将个人身份信息出售、出借而陷入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之中。
记者:向晨晨
编辑: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