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要进行成本监审,以办学成本为定价依据。《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实施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要求用票单位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的安全保管,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收费信息内容一致。《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房贷一族!房贷利率“重新定价”了
央行发布公告,宣布从3月1日开始,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原则上这一转换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举例来说,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基准利率此前为4.9%,上浮10%后,房贷利率为5.39%。那么,2020年3月份开始转换后,购房者2020年的房贷利率仍是5.39%这一水平不变,只是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新的房贷利率为LPR增加或者减少一定幅度。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行注册制
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证券法给市场生态带来深刻变化,更好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公安部:启动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试点
公安交管部门将启动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等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6项新措施中有3项在2020年3月1日起开始试点推行,另有3项在2020年3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
3项试点推行的措施主要是围绕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交管领域应用、优化驾驶人记分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试点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达到相关要求的,减免最高不超过六分交通违法记分,发挥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不得开展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违法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发布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并公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规定,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明确为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平台,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发布。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迎来新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3月1日起清税无须“配比”欠税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从今年3月1日起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其中包括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优化纳税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还明确了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公告指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目前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来源:浙江发布、新华网
编辑:贾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