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是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在债权人数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
在涉及执行案件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712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2.482亿元。
一是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
二是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
三是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