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解读浙江出台的这份工作指引

2020-12-04 14:03:17  编辑:chenchunyan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脚步正在不断加快。

12月3日,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项基本原则,意味着浙江从省级层面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新出台的政策有什么意义?个人怎么申请破产?新政策又将对各地产生哪些新影响?

个人破产真的来了

曾经年销售额达20多亿元、被称为“中国十大男装品牌”之一的温州老牌民营企业庄吉集团,2015年2月因投资失误破产,名下4家公司成功破产重整,再次成为平阳民营企业纳税大户。但其股东吴某却被无法剥离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所累,不能坐飞机、乘高铁,甚至连出门办事都十分困难。

“如果个人也能像企业一样破产重整就好了。”吴某的期盼,正因为《指引》的出台而越来越靠近现实。

按照《指引》,只要你是浙江户籍,或在省内居住并参加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当你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这个做法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诚实守信。申请时,债务人要签署诚信承诺书,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的全部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就算财产共有或有权属争议的,也要申报。

确定受理后,法院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由他们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深入、详尽地调查核实。

“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尽可能引导债权人同意或附条件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举了个例子:“以前债务人如果有500万,但债务有1000万,反正还不上就只能当‘老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他把500万全拿出来就能‘东山再起’,这样他就会积极配合。”

而对债权人的好处是,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清楚自己能得到多少比例的清偿以及引入第三方带来的透明公正度。优先清偿清理费和共益债务后,债务人财产将按照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所欠雇用人员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浙江多地已有探索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为激活市场活力、鼓励个人创业创新,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自2018年底起,就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一直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这样形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他认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只要自始至终勤勉经营、诚实守法,哪怕失败也应该给他们解困松绑的机会。

但这是“有条件”的。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最终能否顺利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仅要债务人或全体债权人的一方同意,还要由第三方管理人查实债务人确实还不了钱。

探索效果怎么样?《指引》出台的同时,省高院也通报了一组数据:截至今年9月30日,浙江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金额2亿余元,清偿3350余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

《指引》对各地办法和经验进行了梳理总结。比如,仅对严格限制债务人的消费行为,就规定了9大类:不能坐头等舱、坐G字头高铁二等及以上座位、买车、旅游、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再比如,管理人要向公安、民政、村(居)委会、债务人工作单位、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机构调取必要信息资料……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会“一无所有”?《指引》规定,抚养家庭成员、学习、医疗等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用于清偿债务。

与《指引》相辅相成的,还有省高院首次公布的今年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8大典型案例。以遂昌蔡某案为例,他的前妻经商失败,背负了235万余元债务,离婚后一走了之,把债务都“留”给了蔡某。蔡某变卖家产,四处借债,还是还不清。于是,他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获得有条件减免,一次性清偿40.5万元后,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激励与警示同存在

《指引》的名称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又叫“类个人破产”,这是什么原因?

记者咨询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得到的回答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法,法院不能突破法律,《指引》并不是个人破产立法,但它有个人破产的制度功能。

“在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中,已有零散的个人破产规定,如债务人的财产申报、失信黑名单进入、生活必需品豁免等。《指引》在这些规定上,引进企业破产的有关制度,如管理人制度、债权申报制度、公平清偿制度等。”该负责人说。

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众最担心的,是如何防止一些债务人钻制度的“空子”,趁机逃债。

“债务人要过3大关。”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第一关是自我诚信申报财产;第二关是经受管理人的严格审查;第三关是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接受多方质询。

《指引》还提到,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在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还将设置5年债务人行为考察期,若发现债务人有高消费行为,法院将继续恢复执行。

有专家指出,债务人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老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对他们要坚决强制执行;另一类是诚信债务人,应给他们一个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

对此,《指引》有4项激励机制:债务人只要如实申报财产,就能免于上黑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集中清偿,一次性解决所有债务纠纷;只要没有逃债,可以恢复信用过上正常生活;政府为管理人提供费用,也是为债务人节省成本。

当然,如果在任何一个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隐瞒、欺骗等不诚信行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将随时终止,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指引》,浙江将进一步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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