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规来了!条条重要,关系千万浙江人!

2021-01-30 07:59:26  编辑:wangjun

浙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看护人员可获补贴,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2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



   《浙江省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戳蓝字了解详情) 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将未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市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网格内组建由市级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城市医联体。

  城市医联体实行人员岗位管理,逐步实现城市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城市医联体内部及城市医联体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逐步统一药品耗材管理平台,实现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一体化配送支付,同质化药学服务。

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涉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推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 列明涉嫌的违法类型;


  • 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卫星定位轨迹地图应当标注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相应地理坐标、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 超过规定速度行驶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包括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记录的限速数值、行驶速度,连续性时间间隔应不高于30秒,定时报送的持续超过道路限速信息数据应不少于4次(点);


  • 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规定。


浙江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和看护人员提供补贴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戳蓝字了解详情)自2021年 2月12日起实施。


  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监护补助标准为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看护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补助范围和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 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投诉工作机构,是指浙江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该《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加强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



  《浙江省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浙江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保护修复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管理。对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 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 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观测、生态预警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 海洋生态补偿。支持省市县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部分内容整合自中国政府网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丁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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