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1年5月7日印发了最新的《绍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举报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
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要有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要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要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同时以下4种情形不予奖励:一是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二是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三是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金如何计算?最高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 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上一条。
(三)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 2 万元的奖励。
五、实施时间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即2021年6月10日施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贾珣
终审: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