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乐清市教育局积极行动,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及时通报2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今年暑期,乐清市乐成街道某学校在职教师虞某某借用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对其任教班级学生开展预期10天的有偿辅导并收取辅导费。
同时,该学校在职教师张某某应其任教班级家长的要求,在家里组织学生违规开展有偿补课并收取辅导费。
该两名在职教师虞某某和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乐清市教育局对虞某某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原单位且6年内不得交流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处理;对张某某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并对虞某某和张某某所在学校的负责人进行相应问责。
来源:浙江之声
编辑:张菁华
审核:叶红
终审: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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