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柯桥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对某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经复核当事人已于当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悉,此次是《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正式生效施行后,柯桥区职业卫生领域开具的首张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书。
“‘首违轻微不罚’,并不意味着降低监管标准,而是在把握公平正义的尺度上,让执法更温情,更精细,更优化。”柯桥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说,他们始终秉持宽严并济、温和有度的执法精神,真正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来源:笛扬新闻原创
编辑:黄唯诚
审核:叶红
终审: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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