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5%

2018-05-09 15:42:43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5月8号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到,7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7月1日起,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各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田长友

我们本着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农村低保标准多提高一些,城市低保标准少提高一些,原来标准高的地区少提高一些,原来低保标准低的地区多提高一些,缩小区域之间保障水平的差距。


提标完成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从去年年底的每人每月5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从去年年底每人每年429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51元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将达到城乡低保平均标准的1.3倍以上,并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


农村低保标准: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为确保提标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我省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准确保障。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田长友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救助家庭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情况,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实现精准保障,应保尽保。


据了解,各市将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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