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赚“刷单费”做幌子两个月骗18名学生
骗卖18部手机,价值82924元
零风险分期付款买手机、办理网络贷款,不用你还款,还能赚取一定的“刷单费”。遇到这样的“好机会”,18名学生先后上当。近日,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宣判。
骗学生贷款买手机
张某,男,1987年10月2日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2016年9月3日,张某将王某骗至沙河口区西安路某手机店,谎称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可以赚取刷单好处费,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张某让王某向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488元,购得“苹果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0元。该手机并未实际交付王某,被张某转卖,事后张某仅偿还了第一期的贷款人民币546元。
2016年9月5日,张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某骗至沙河口区西安路长兴电子城某手机广场,让被害人刘某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4750元,购得“苹果6S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00元。该手机并未实际交付刘某,被张某转卖,事后张某并未偿还贷款……
2017年4月14日,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6年9月至10月间,在沙河口区西安路附近,以赚取刷单好处费为名,将多名被害人骗至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后,将购得的手机转卖,骗取18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2924元。案发后,张某已赔偿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诈骗罪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所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张某辩护人提出,张某如实供述,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张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近日,法院判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