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今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市首次出台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驾驶不达标排放车辆将面临处罚。
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13万辆,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采访
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科长谢峰说“我们增加了对于车辆达标行驶的管理方法,并且打通了环保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道,如果以后车辆超标行驶,环保部门会取证,并将信息推送给公安交管部门,然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九家湾检测站),车辆正在排队等候进行尾气检测
《条例》明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条例》也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市民王全伟
原来检测我们还存在侥幸心理,但是新的《条例》必须保证车辆的尾气达标,保证大家有个好的空气环境。
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察科科长谢峰
近年来,我市多措并举,强化机动车尾气综合污染防治,目前已经建成能较为完善的机动车环保信息监管平台,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逐步要形成覆盖我市主城区和重点路段的遥感监测网络,网络建成之后就可以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答记者问
问
1.《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的规定排放标准是怎样的?
答
(1)《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2)目前,对于本市新购买的车辆来说,需要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五”标准。外埠转入我市的机动车需要通过本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黄标车不得迁入我市)。
对于在本市行驶的车辆来说,应当通过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问
2.违反《条例》的驾驶人和检验机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
(1)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来说:
一是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监督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三是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四是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改变机动车正常工作状态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
(2)对于排放检验机构来说:
违反《条例》,将面临以下处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
问
3.《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年均增长10万辆以上,截至2018年11月3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13万辆。目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在空气中可二次转化为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因此,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此外,随着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布、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及机动车相关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国家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思路做出了重大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取消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建立了新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 “排放检验-安全检验”衔接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强、监管手段完善、部门联动到位、符合本地实际、体系相对独立的地方法规势在必行。
问
4.环保部门如何做到切实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有哪些相应的技术配备支持?
答
近年来,我市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尾气综合污染防治。一是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监管手段,强化检验数据审核分析、远程视频监控与现场检查联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监管,完善检测工作质量追溯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二是初步建立起环保、公安交管、质监等多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加强新车准入管理,与市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达标核查,从源头严把车辆准入关。四是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科技手段的应用。建成功能较为完善的机动车环保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三级联网,制定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遥感监测项目建设规划方案(2018-2020年)》,分三期建设遥感监测系统,将逐步形成覆盖我市主城区及重点路段的遥感监测网络,可实现全天候、全时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情况实时监控。目前首批2套遥感监测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配备遥感监测车1辆。
来源:广电融媒体
记者:潘静
新媒体编辑:逄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