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公开听证、增殖放流、普法宣传等禁渔期主题活动。为伏季休渔、保护海洋资源营造了浓厚的氛围,用“检察蓝”守护水清鱼欢。
进渔港、上渔船、访渔民
6月14日下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来到坎门街道灯塔造船厂、坎门街道鹰东码头,为进厂修船的渔民送去禁渔期的相关宣传手册,并详细介绍哪些捕鱼方式属于非法捕捞,告诫大家引以为戒,不可触碰底线。
在码头附近的海鲜排档里,检察官挨家挨户地告知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禁渔期内销售违规水产品。
同时,该院依托“共联检察”,组织开展“保护海洋资源,禁止非法捕捞”主题普法讲座,吸引100余名渔民参加。通过法律法规、案例宣讲,引导渔民遵守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海洋资源。
以案释法
6月18日上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楚门检察室走进干江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就近期发生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了听证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会,还邀请了部分渔民旁听。
5月17日至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郑某某多次驾驶泡沫船到沙门镇灵门港附近海域非法捕捞鳓鱼60余斤。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游某、杨某某驾驶自制泡沫船到沙门镇灵门港附近海域非法捕捞鳓鱼110余斤。经测量,陈某某、郑某某使用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85毫米,游某、杨某某使用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82毫米,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渔具。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两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基本案情,并从法、理、情等角度,阐明了拟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禁渔期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也触犯了法律,现在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陈某某等四人表态,今后自己将不会再犯,也会呼吁身边人不要非法捕捞,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
综合考量陈某某等四人均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也积极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与会人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对四人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让“捕鱼者”变“补鱼者”
为助力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6月19日上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海洋经济发展局等在玉环南排山外海域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
本次活动计划共放流大黄鱼、黑鲷等品种鱼苗2700万余尾,购买鱼苗的部分资金来自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判决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行为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活动现场,大家将一盆盆小鱼苗缓缓地倒入海中,一尾尾活蹦乱跳的幼苗摇头摆尾游入大海,自此安家大海,繁衍生息。
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被告人黄某表示,今后必定做到合法捕捞,珍惜海洋渔业资源。
来源:玉环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