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以案说法:虚假陈述要遭“罚”

2020-07-17 14:39:41 


虚假陈述

图源网络


在成都高新区的一处房屋实际购买价格为70余万元,当事人却在法庭上谎报30万元,这样的虚假陈述会带来什么后果?7月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采取了司法惩戒措施,判处罚金5000元。


成都高新法院在庭审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中,向被告代理人明确告知,如果虚假陈述,将会受到司法惩戒,被告代理人仍确认了上述价格。2020年7月9日,在第二次庭审中,法院再次询问,被告杨某某则改口,当庭承认房屋实际购买价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之“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的代理人代表其在庭审中所做陈述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尽管被告杨某某购买、出售房屋的时间距今较久,但购房和卖房均为普通公民的重要事项,记忆可能存在模糊,但不可能出现如此巨大的记忆偏差,且相应购房价格系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被告应当在开庭前反复回忆并予以确认。被告被判罚5000元,当庭履行。


“被告杨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显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实查清难度、拖延了诉讼进程、妨碍法院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在本院明确告知虚假陈述的相应法律责任后仍不如实陈述,情节较为恶劣。为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严谨性,故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该案承办法官说,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应该按照事实如实向法院进行陈述,而不得采取隐瞒,故意虚构事实的方式阻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都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记者:向晨晨

编辑: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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