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新冠肺炎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020-03-05 13:35:03  全媒体记者 陈丹梅 通讯员 柯工惠 编辑:wangjun

“我患了新冠肺炎已经治愈,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样合法吗?”日前,湖北籍务工者姚女士遇到这样的烦心事。

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她就职的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对于姚女士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劳动法》第三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又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病愈出院曾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姚女士,公司是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姚女士可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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