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从柯桥区医保分局了解到,该条例中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几项大变化。
一项变化是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可延缴。参保人退休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以选择按月延缴至满20年或者选择一次性缴费补足至满20年。选择按月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这项政策变化,可以让参保人在退休时多一个选择方案。医保部门提醒,两个方案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需参保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选择。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单独参加职工医保。以前绍兴市的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如要参加职工医保,其前提条件是首先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后将不再受此限制,允许单独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相较以往的政策,这种情形的待遇等待期缩短了2个月。
新政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结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单位全体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补缴的,则单位参保职工暂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医保基金报销。用人单位逾期未补缴的,自欠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单位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医保部门提醒,新政施行后,各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务必于每月月底前核实当月是否已足额缴纳医保费,以免一时疏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笛扬新闻原创
编辑:许婷婷
审核:叶红
终审:邵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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