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检察官告诉你:这些制假售假都是违法的……

2022-04-26 07:50:55  全媒体记者 曹梦婕 通讯员 胡成英 编辑:huangweicheng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涵盖绍兴黄酒、电子书籍、轻纺城布匹、茅台酒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五大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法治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1:注册空壳公司异地生产销售假冒黄酒

2014年开始,张某某、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等,生产劣质配制酒冒充黄酒并对外销售。为“傍大牌”,张某某、孙某某特意赶到绍兴,注册了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楼经营部等空壳公司,用于掩饰其异地生产、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又雇佣他人推销劣质酒。现已查证,2018年以来张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劣质酒达100万余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绍兴老酒”、“绍兴黄酒”等,合计25万余元。

绍兴黄酒酿造历史达千余年,除了精湛的酿造工艺外,汲取门前鉴湖水也是一大法宝。为了维护绍兴黄酒的美誉度,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已在2000年注册“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标识。

检察官提醒:保护知识产权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效益,擅自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标识,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案例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侵权电子书籍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等8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他人出售存储于百度网盘、腾讯云存储桶等介质内的电子书籍(含下载权限)。经出版社认定,涉案侵权书籍达752-2800册不等。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途径获取书籍资源,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不法分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以销售链接或会员激活码的方式推销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著作权益。

检察官提醒:此类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作案,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销售范围广。公众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网络购买电子书籍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使用正规方式获取资源,切莫因贪图一时的利益,做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案例3:轻纺市场首例以刑事手段维权案

2020年4月,被告人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傅*”品牌的商标权人傅某某授权许可,通过他人伪造“傅*”品牌的商标标识,并使用到自己生产的阳光珠、5#弹布匹上,后将上述贴有“傅*”商标标识的阳光珠、5#弹布匹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计244匹,非法经营数额达24万余元。当年5月,周某某明知向鲁某某采购的阳光珠、5#弹布匹系假冒“傅*”品牌商标布匹,仍予以销售,共计销售230匹,销售金额255723元,另有14匹布匹尚未销售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16306元。案发后,鲁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给傅某某150万元,取得谅解;周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给傅某某50万元,并退还25万余元货款给傅某某,取得谅解。

近年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案件,也是我区轻纺市场首例当事人以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件。

检察官提醒:本案被侵权人傅某某的商标权常年遭受他人侵害,为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傅某某通过委托公证人员至侵权人处购买侵权商品的方式,以此固定侵权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及时挽回了自身损失,还使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为广大被侵权人所借鉴。

案例4:经权利人许可制作出售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杭州某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期间,在未经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该公司人员利用淘宝网店铺向他人提供定制商标标识的服务,并由其实际控制的福全某某织唛加工厂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商标标识。经查,被告单位杭州某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内生产、销售印有“LACOSTE”、“CAMEL”、“NIKE”、“CHANEL”、“GUCCI”、“GXG”、“PEACEBIRD”、“SANITANGELO”等注册商标标识10万余件。

注册商标看上去事小,但却是同种类商品区分品牌的重要标识,也是消费者选择品牌商品时首要看到的标识,是一种品质的象征。

检察官提醒:假冒伪劣商品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使用伪造的商标标识,在市面上大行其道。本案的办理,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打击,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案例5:销售来路不正“贵州茅台”酒

被告人房某某在绍兴市经营某酒业有限公司。2019年,绍兴某公司欲向房某某购买大量“贵州茅台”酒,为此房某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被告人母某某采购,母某某又向他人采购200箱“贵州茅台”酒,并以6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房某某,房某某后以2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绍兴某公司。经查,上述“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近年来,贵州茅台酒随着市场需求等影响价格不断提升,出现了茅台酒一瓶难求现象。不法分子抓住这一“商机”,销售来路不正的假冒贵州茅台酒,赚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应擦亮双眼,提高防骗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贵州茅台酒。如不慎购买到假冒产品,请保存好相关记录,及时报警。

                    

来源:柯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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