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19万元购车,销售代表“携款潜逃”,这锅谁背?

2022-10-10 16:00:30  全媒体记者 方剑萍 编辑:huangweicheng

随着社会的发展,买车不再是一件难事,但柯桥的刘先生却遭遇了一场“意外”。刘先生此前在柯桥某4s店下单了一辆新车,等到付款环节,一直与刘先生对接的销售代表表示可以将购车款交给自己,自己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刘先生出于信任便将19万元购车款转给了销售代表。

到了约定的提车时间,刘先生却提不了车,4s店查询后发现公司的账户从未收到过刘先生的购车款。刘先生则出示了转账记录和购车合同,4s店查明后发现这笔钱是被当初接待刘先生的销售代表私自挪用,对方也已经辞职。钱没了,车也没到手,销售代表还“跑”了,不仅车主烦恼,4s店也很烦恼。

后续4s店主动担当起责任,没有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把新车先行交付给了刘先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该销售代表私自挪用客户购车款的行为,4s店也已报警处理。

记者从区消保委获悉,该起消费纠纷源于付款时没有对公转账,而是选择了极具风险的私人转账。“私人转账可以作相关凭证,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是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后期维权时需要举证转账记录用作何处。”区消保委公益法律站律师胡冯革说道。该起投诉的发生不仅给消费者,更是给经营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对公转账应该成为购买大宗商品的共识,而门店的管理不善也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区消保委也提醒商家,在经营中首先要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杜绝私自转账行为,必须得对公转账,并坚决贯彻该项制度;从源头上而言,对于销售代表私人转账的款项也统一不予受理,规避风险;从管理层面上,商家需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明确相关法律意识和责任,类似的职务侵占罪其实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作为消费者,自身首先要有对公转账付款的意识,不能图一时方便就将钱转给私人;其次注意索要发票、收据等付款凭证,便于后续维权,有的时候多一个心眼就能避免后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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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笛扬新闻原创

编辑:黄唯诚

审核:叶红

终审:沈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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