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5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立足浙江实际,力求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学校体育教练员政策体系。主要创新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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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设置要求上,针对不同类别学校分门别类明确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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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上,与浙江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相适应,除解决优秀退役运动员出路外,为社会力量培养运动员进入留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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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区域范围内统筹配置、充分使用学校教练员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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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学校教练员和体校教练员交流互通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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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面向全国引进优秀教练员人才,高水平人才享受当地人才政策。
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院校增设专兼职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600人以上的公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原则上设置1个以上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鼓励民办学校从实际出发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
被命名为“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和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原则上设置1个以上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每个项目设置1个以上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数量。
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训练,传授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
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开展运动训练、参加体育竞赛、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水平运动员;
指导组织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校园体育社团活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等工作。
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体育教练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以上,且须经省级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任职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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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高等院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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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等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称号或获得省运会前三名以上成绩。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实施意见》还提出
一系列强化保障措施
逐步完善中小学校“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让每位学生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
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 “一条龙”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浙江高校积极申报设立高水平运动队。
建立健全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竞赛制度。
广泛吸纳全国乃至国际体育人才,各地要将高水平优秀运动员、体育教练员纳入本地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各级体校、俱乐部具备相应资质的体育教练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并按规定领取报酬。
各地应将体育专项技能培养纳入学校体育课,鼓励学校体育教练员参与体育教学管理。
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支持鼓励学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人员,同时具备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任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各县(市、区)要整合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源,合理规划配置“三大球”、游泳及田径等基础大项、冰雪运动等各类运动项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体系,分层实施学校体育教练员业务培训。
完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聘标准,确保体育教练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各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聘用学校体育教练员所需编制原则上在聘用单位核定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兼职教练员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稳步提高兼职教练员待遇。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王君
审核:陈芳
终审:邵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