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水样
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会有什么后果?近日,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某公司排放废水。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在该公司,执法人员发现共有1#化粪池渗漏外排点、2#废水直接外排点2个废水排放点,并对其进行了取样监测。
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该项目1#化粪池渗漏外排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63mg/L,氨氮浓度为31.6 mg/L,总磷(以P计)浓度为3.08 mg/L;2#废水直接外排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91mg/L,总磷(以P计)浓度为0.888 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 mg/L,磷酸盐(以P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 mg/L),化学需氧量超标近3倍,总磷超标5倍!
“这些数据都显示,该公司废水严重超标。”该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同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最终对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该公司环保总监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该局执法人员提醒广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定时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规范处理及达标排放,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和牢狱之灾。
记者:闫静
编辑: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