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高新丨“人民食堂”餐馆屡遭商标侵权,高新法院有判罚

2020-07-29 14:35:57 

庭审现场


因商标被侵权,“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多个餐馆的经营者告上法庭,每案索赔10至15万元。


7月29日上午,成都高新法院对4起侵害商标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决相应餐馆的经营者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2.5至6万元不等的损失数额。


生意火爆

这家川菜馆遭遇商标侵权


2012年9月,王某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武侯区仁民食堂”(最早注册用名“仁民食堂”),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创办“人民食堂”首店,经营以传统川菜为核心的民间特色菜。


此后,王某先后成立多个“人民食堂”直营店,并于2014年起开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人民食堂”商标。2016年12月14日,王某经核准成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


期间,王某持续通过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媒体公开宣传“人民食堂”餐饮品牌,并与多个主体签订“人民食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加盟者在特定区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标,加盟店经营地涵盖四川省内外。


其它“人民食堂”餐饮店涉嫌商标侵权(举证材料翻拍)


由于生意火爆,一夜之间,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人民食堂”餐饮店开始出现在成都市场上。


多家餐馆在其门头店招、菜单、餐具、室内装潢等物品上擅自公开使用“人民食堂”标识,以及在“美团网”等网络平台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义对外销售菜品,王某搜集相关证据,并发函要求相应经营者停止侵权,因双方未能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王某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被告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商标经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限内,王某作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批案件中,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考虑到“人民食堂”商标的商誉及在中餐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犯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判决相应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当前市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始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并多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样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批案件的集中宣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向晨晨 摄影报道

编辑:吴嘉


版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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