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在银行新办了一张银行卡,转手就以1200元卖给了别人。殊不知,这样的“赚钱事”已构成了信息网络犯罪。今天,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
▼
来自摄图网,图文无关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明知李某某(在逃)在境外从事“杀猪盘”网络诈骗活动,还主动提出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李某某使用。当年11月29日李某在四川省射洪县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和U盾,并设置密码,随后通过快递将银行卡、U盾、密码邮寄到李某某指定的地址,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2月25日,聂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自己在位于成都高新区的家中遭遇网络诈骗。经统计,聂某被骗的资金中有40余万元人民币转入了李某开户办理的工商银行卡账户。
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将李某抓获,同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决对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李某当庭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要管好
据了解,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以来成都高新法院审理的第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也是第2起被告人通过出售、贩卖自己开户办理的银行卡帮助他人网络犯罪的案件。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为了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广大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对于他人借用、收购银行卡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记者:向晨晨
编辑:向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