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请补办、换发执照;升级“绿色专窗”,提供服务“直通车”;助力市场主体“知产”变“资产”;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今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系列惠企政策基础上,按照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要求,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助企惠企力度,出台了
《助企惠企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助企惠企措施15条”),支持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
“政策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投入力度大、保护力度大、包容度高。”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助企惠企措施15条”
按照“减费用、免材料、压环节、缓时限”的思路,聚焦管用、可落地、有真金白银实惠的市场主体需求,提出15条惠企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质量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融资保护、检验检测、监管执法等领域。
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更大力度推行容缺受理、展期服务、网上办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仅部分非关键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登记机关予以先行受理,申请人书面承诺并限期补齐。对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有效期届满的,允许企业以书面承诺方式,在有效期届满后90日内延期申请补办、换发执照。倡导不见面审批,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全覆盖。
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升级“绿色专窗”,提供服务“直通车”,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企业在证照办理、专利申请、检验检测等工作中予以优先办理。向区(市)县窗口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的,无须企业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通过数据共享相关信息即可申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允许在完成自查自评和自我承诺后实施免评审换证。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决定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商品条码的注册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促进企业商品快速上市流通。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可延续3个月有效期。
密切跟踪国外贸易措施动态,及时向外贸出口企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受阻企业有效应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和计量器具的检验检测,提供上门服务、驻厂检验,实行即到即检。
通过“知贷通”等融资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业服务,助力市场主体“知产”变“资产”。对2022年以商标、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融资的市场主体,按照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60%进行资助,单个市场主体当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建立全市生物和新材料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快速预审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及疫情防控相关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专利复审案件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提供预审直通车服务,助力市场主体专利快速确权转化。
优化知识产权维权绿色通道,依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宣传、咨询、投诉、调解等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个案维权保护,全面收集企业被侵权个案维权需求,建立维权保护台账,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办,提升企业个案维权效率。
建立政银企三方合作平台,支持企业以股权出质抵押融资,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协同解决企业缺少抵押物融资难问题。加强涉企信用信息与各部门、金融机构间的共享应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市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126个项目计量器具的检测服务,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80%收费,对中小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食品检验,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90%收费。
在信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开展助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暂时无法联系且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及时完成地址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后,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风险的市场主体,主动预警警示,避免失信;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市场主体,主动行政提示,修复政策送上门;对主动申请修复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在线一次申请,多网同步修复;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信息公示期届满的,自动修复,无需申请。
围绕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基础上,增补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优先运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无法办理延续的,延期60日内补办;其员工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时无法办理新证的,延期使用60日。对疫情期间暂时无法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企业,实施远程核查,待疫情解除后补充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先证后查”;对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达到许可条件不予通过的,实施一对一指导帮扶。
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提前做好指导咨询服务。对承接新药、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年每家医疗机构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