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2024年7月25日玉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整体质效,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各方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审查,科学把握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和帮教可行性。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在办案和帮教过程中的辅助作用,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予以适用。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对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市公安局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主体责任,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案优势,建立健全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将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复市检察院。
第四条 市检察院应当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持续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拐卖儿童、暴力伤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严重犯罪,加强提前介入、统一司法尺度,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
第五条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落实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一次询问”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等工作,避免产生“二次伤害”。市检察院应当协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关工委等单位建立完善“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规范,组建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援助专业工作团队,在开展询问取证时同步开展心理评估,危机干预、心理辅导与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心理健康保障工作,确保“一站式”办案机制落地见效。
第六条 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预防等工作,依托“护苗行动”“守未”工作室等平台,建立完善涉罪错未成年人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搭建重点关注人员数据库,分析人员身份、社会调查、行为特征等要素,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开展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实现接力式矫治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对于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市教育局应当通报所在学校,学校应当建立一人一卡,采取训导等适当管理教育措施,定期反馈在校表现情况。对于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已过义务教育阶段的罪错未成年人,市公安局应当对其矫治教育,并视情责令其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当针对性开展法治教育、职业教育,做好安置帮教。
第七条 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应当加强落实《关于建立涉案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75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未成年人处于事实辍学状态的,应当立即向市教育局通报相关情况。市教育局应当及时责成所在学校与涉案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原因,劝其返学复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
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综合信息系统,完善与相关单位的数据衔接机制,定期监控并及时通报市教育局相关人员失学辍学情况,市教育局应当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八条 市检察院应当协同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制度,分析研判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趋势,梳理总结“六大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研究确定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玉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会商意见,通过组织联合监督等形式,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方责任,同向发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九条 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学校和幼儿园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完善校园欺凌防控机制,严格执行教职工入职查询违法犯罪信息、校园欺凌防控和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相关制度落实的督查。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市公安局报案或举报。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学校发现在校学生实施殴打、辱骂、强拿硬要等校园欺凌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进行报告,市公安局应当协同市教育局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市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推行每案必查反向审视制度,对未履行强制报告的主体,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旅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特定场所的监管,对发现存在未尽到未成年人入住核查义务的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向未成年人售酒等,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相关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处罚。
市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开展监督,对履职不到位、同一问题反复出现的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促进相关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市检察院可以委托或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技能培训、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市检察院认为涉案未成年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发现-救助-跟踪回访”的一体化救助机制,发挥各群团组织优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全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第十四条 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强化家庭教育责任、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派专业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对于网络违法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重点加强监管。遵守网络游戏实名注册规定,加强游戏行业服务管理,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时段、时长,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推动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促进社会共治。
第十七条 市检察院应当强化数字监督理念和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挖掘类案监督线索,提升法律监督的系统治理效能。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联动保护合力。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强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市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将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管理,统筹相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形式,监督市检察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